1、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,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。
2、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,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。
3、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,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、不能直视现场座位、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;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,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、公共设施、疏散通道、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。
4、举办演唱会、歌舞表演等活动,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,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,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。